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鳳尹
  原名: 許妍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98元,應徵裁
   判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