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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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8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陳 裕文 即 陳森 偉債務人 陳清福
一、債務人陳清福、 陳裕文 即 陳森偉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裕文即陳森偉前就讀明德女中、僑光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陳清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55,49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裕文即陳森偉自民國104年1月8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17,44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清福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8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清福、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7308│裕文即陳森│2月08日起││五三六│││元│偉││││├──┼───┼─────┼──────┼──────┼───────┤│002│新臺幣│陳清福、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00133│裕文即陳森│2月08日起││八三│││元│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清福、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308│裕文即陳森│1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清福、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133│裕文即陳森│1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