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汪傳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
(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汪傳斌於民國(以下同)93年02月20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02月20日起至96年02月20日止詎料債務人等於94年0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