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54號聲請人甲○○49歲民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聲請事宜,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48號聲請書,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78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78號裁定影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係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減刑,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是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