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27號聲請人 劉佳衢 即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佳衢為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提出決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劉佳衢為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63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