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32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3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七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七三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