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字第5號

上訴人 張太平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被上訴人 莊世昌

施翔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黃悅璇

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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