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張簡華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耀裕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4000㎡×300元/㎡=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遭被告王耀裕占用之現況(檳榔園)照片數幀、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上揭土地拍定之本院執行案號(或拍賣公告)到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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