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海音 、 胡潛間 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