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39號原告 黃新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蕙蔓 (原名 張蘭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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