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一八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玖佰捌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壹點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惟上訴人除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其餘肆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