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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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潘政宏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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