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三七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以蘆監二字第裁四六-A00000000號所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十四時十八分許,行經行車速限為四十公里\小時之台北市市○○道○段路段,因行車速度達六十四公里\小時,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山交通分隊員警以測速設備拍照後逕行舉發,並依FMN-七一九號重型機車車主即異議人甲○○登記於公路監理機關之地址「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五樓」寄發違規通知單,該通知單因無人招領而寄存送達於郵政機關,原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違規時間迄今皆未接獲任何違規通知單,亦無任何違規證明,另裁決書上僅記載違規地點為市○○道○段,地點籠統未明,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細則第五條亦有規定。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十四時十八分許,行經行車速限為四十公里\小時之台北市市○○道○段路段,因行車速度達六十四公里\小時,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山交通分隊員警以測速設備拍照後逕行舉發,並依FMN-七一九號重型機車車主即異議人甲○○登記於公路監理機關之車主地址「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五樓」寄發違規通知單,該通知單因無人招領而寄存送達於郵政機關等情,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郵寄信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送達證書、違規查詢報表、單退查詢報表各一紙及採證照片一幀在卷可徵。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卷附之違規採證照片中,清楚拍攝該輛機車為車牌號碼000-000(車牌
下方並掛有「佳昌車業行」字樣擋泥板)之三陽牌(SYM)黑色重型機車,且照片右上角之測速屏幕顯示拍照鎖定車輛行車時速為六十四公里\小時,拍攝時間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十四時十八分,足認FMN-七一九號重型機車確於上揭時、地,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速限之違規事實無誤;至違規通知單雖僅記載違規地點為「市○○道○段」,然實未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
㈡又查,舉發機關依FMN-七一九號重型機車車主登記於公路監理單位之住址
即「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五樓」寄發前開違規通知單,惟通知單因無人招領而寄存送達於郵政機關等情已如前述;本院另依職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調閱FMN-七一九號重型機車車籍資料,車主地址仍記載為「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五樓」(車主姓名:甲○○),有本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表一紙在卷可供證明,是舉發機關寄發違規通知單之地址當屬正確無誤。依上揭事證,舉發機關既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將違規通知單合法寄存送達,本件舉發程序自符合法律規定。
㈢按「汽車顏色、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
、車身、使用性質或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所呈報之住所地址既為「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二樓」,則異議人自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車主地址變更,以利公路監理單位管理之正確性,並保障汽車所有人自身權益,然異議人於住所變動後卻未辦理車輛地址變更登記,亦無法藉由原登記地址收受相關送達文書,自應承擔未能知悉文書送達所造成之不利益。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所有之機車有上揭超速行駛之違規事實至為灼然,且舉發程序亦屬合法,異議人既未依該違規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內繳納罰鍰或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援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二千二百元,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