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藍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94,055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請求之本
金而言,嗣變更請求被告應給付172,801元,核屬縮減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之,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貨品物流事務委託原告運送貨品,自
民國96年3月至同年5月間,原告已提供運送服務予被告,總
計被告應給付原告運費報酬新台幣(下同)294,055元,屢
經催討,被告只給付其中之121,254元,尚餘172,081元仍未
清償等實,業據提出出貨單38紙件、應收帳款明細表1件為
證,被告則對原告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陳稱:請求駁回原告之聲請,對於原告所請求之
金額不爭執,但公司已經換人經營了,現在清算中,待至清
算完畢大約4月底再跟各廠商協調清償事宜,然按有無資力
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
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上情,自不
得作為拒絕清償本件運費之正當理由。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7年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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