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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