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
起第2審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應依民事訴訟法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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