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9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越南國人,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未據提供起訴狀之越南文字譯文,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程式,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揭說明,應認原告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