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464號債權人岳穗金屬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韋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2、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3、支票號碼為QE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