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己○○丁○○庚○○戊○○辛○○丙○○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壬○○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70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羅永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