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73號原告 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1,0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0元(計算式:2,760元×1/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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