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9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李威毅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穎穎 訴訟代理人 黃俊強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李威毅與反訴被告陳穎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趙伯雄
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