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葉素敏
巷55弄48號 謝榮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二人在97年度以後於原告帳戶不當之扣款,而被告自原告二人帳戶中自97年1月起至101年9月所扣薪資總額分別為原告謝榮誠部分新臺幣(下同)178,860元、原告葉素敏部分131,44
4元,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10月22日新壽法務字第1010001024號函所附原告二人自97年1月至101年9月之保單投資虧損金額暨已扣之薪津資料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310,30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共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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