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良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六簡字第46號)、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983號)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件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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