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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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紹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6970、10091、105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紹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01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
2款所列之各式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同法第5條規定可供參照。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末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40條第3項並規定: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已於民國98年10月25日死亡,而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金屬彈匣,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鑑定書3份在卷可按,是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保號│├──┼────────────────┼───────────────┤│1│非制式手槍(改造手槍)1支(槍枝│98年度槍保字第138號│││管制編號:0000000000)。││├──┼────────────────┼───────────────┤│2│彈匣(改造彈匣)1個。│98年度槍保字第110號│├──┼────────────────┼───────────────┤│3│非制式手槍(改造手槍)1支(槍枝│98年度槍保字第107號│││管制編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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