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素珍 被告 曾增祥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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