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葉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催告公告網頁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6月2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本文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附表: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2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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