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程蘭婷 被告 陳佳宏
洪彥民
吳秉諺 現於法務部○○○○○○○○ 邱琮智 現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被告洪彥民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陳佳宏、吳秉諺、邱琮智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係主張被告洪彥民與被告陳佳宏、吳秉諺、邱琮智屬同一詐欺集團,且被告陳佳宏另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6號)因加入被告吳秉諺、邱琮智之詐欺集團,因向被告洪彥民收取銀行帳戶,而被起訴對原告犯下加重詐欺取財罪,故被告陳佳宏、吳秉諺、邱琮智為共犯,屬依民法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之人。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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