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武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武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受刑人王武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等。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定執行刑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的類型、手段、動機、目的相似,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而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從犯罪時間觀察,受刑人是在民國107年1月間陸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足認受刑人是未能除毒癮而一再犯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因此其責任之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而應於定其應執行刑時予以充分斟酌,並適當反映於所定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經審酌上述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及判決於定刑時已扣減之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已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判決其應執行刑為期徒刑7月,即定刑時已扣減1月),並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4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31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804號、107年度偵│804號、107年度偵│3458號│││字第10133號│字第101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1317號│1708號││├──┼─────────┼─────────┼─────────┤││判決│107年7月18日│107年7月18日│107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1317號│1708號││├──┼─────────┼─────────┼─────────┤││判決│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12308號│12308號│14409號││├─────────┴─────────┤│││編號1-2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