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00號

原告 呂明章

黃愍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金龍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00元(即該屋111年度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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