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7號
原 告 顏建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