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螢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螢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螢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罰金部分不在本裁定範圍)。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