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385號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宗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前所提出之郵政匯票抬頭為新北地方法院無法入帳)
二、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為何?
三、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08年10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