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1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 沈皓天 債務人 林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所為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日期「109年8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9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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