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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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季閑 (原名 戴月娥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8,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