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87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康泓譽
被 告 阮氏華 (NGUYEN.THI.HOA,即 王世平 之繼承人)
被 告 王興元 (即王世平之繼承人)
被 告 王蔡招治 (即王世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