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明章計算書:96年度聲字第951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總計│1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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