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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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2號原告 馮忠義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應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均以公文│││書上之記載為準】(起訴狀誤載被告代表人為原告之│││父『 馮平福 』)。│├──┼───────────────────────┤││起訴狀應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2│應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日竹監苗字第○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格式(起訴狀誤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函文之字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