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瑋哲選任辯護人王清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瑋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康瑋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4月18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據證人 陳羽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認被告涉犯違反妨害自由等罪嫌疑應屬重大,又被告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審酌上情,認為無法以其他對人身自由限制較輕微之手段取代羈押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7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卷內資料後,認被告涉犯違反妨害自由等罪嫌疑應屬重大,被告前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考量其逃匿以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要件相符,足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從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為確保未來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仍有對其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7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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