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告 黃琍如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被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被告占用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具體指明其範圍及面積為何?依租賃關係或不當得利請求給付之具體金額若干?(請詳列計算式,繕本逕送對造)
三、被告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審理期間有無變更。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