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輝達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蘭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薪科技玻│台灣中小企│108年1月15日│512,100元│AH0000000││││璃有限公司│業銀行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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