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9號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萬零伍仟元。給付方法:於民
  國98年4月3日前匯款至聲請人之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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