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送驗白粉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一四公克(包裝重0‧二五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0一六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情,經核相關卷証屬實,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