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6號抗告人即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抗告人 祁興國 即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劉譯淵
楊智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106年度消字第6號聲請移轉管轄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
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106年度消字第
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