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開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呂成地人原告 呂佳維
呂佳紋 白素貞 被告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照美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遷讓房屋,依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地下層、1樓至12樓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1萬9000元(計算式:3,347,300+2,139,900+2,364,300+2,372,500+2,377,300+2,373,800+2,373,800+2,373,800+2,373,800+2,373,800+2,373,80
0+2,373,800+2,501,100=31,719,000);至於聲明第
3、4、5、6、7項係附帶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各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聲明第2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保證金債權270萬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70萬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41萬9000元(計算式:31,719,000+2,700,000=34,419,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48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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