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易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津聖
一、債務人李易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易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津聖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