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80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