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53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54號,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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