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志明
邱財龍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不得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鍾志明、邱財龍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人於偵查中以自白犯罪,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