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3號聲請人 林歆媛 相對人 彭進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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