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內政部警察署航空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邱文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智貿易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66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萬3,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寶霞